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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5月1日起正式实施!
作者:admin 日期:2013/6/20 21:04:49 人气:

      5月1日起,修订后的《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正式实施。《办法》规定,提供汽车租赁服务,9座(含9座)以下小客车不得配备驾驶员。对于汽车租赁经营者,将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,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。考核不合格的,不能办理车辆新增指标。

  本市对小客车实行调控措施后,汽车租赁市场发展迅猛。截至去年底,本市的租赁车辆从2.1万辆突增到3.2万辆,已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达441家。随之,一些问题也浮出水面,比如变相从事出租汽车经营,服务不规范导致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矛盾频发,利用租赁车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。现行《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》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,其相关制度措施已经不适应现实管理,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,以提高汽车租赁业服务水平,成为公共交通的有效补充。

  汽车租赁信息直通公安

  究竟何为“汽车租赁”?《办法》明确,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,收取租赁费用,但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。

  本市汽车租赁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,且需制定、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、安全管理等标准。尤其是要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,与公安、工商等部门共享信息,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。汽车租赁经营者也应配置相关设备设施,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回该系统。

  考核不过关无购车资格

  用于租赁的小客车,也要接受数量调控。市交通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的发展目标、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,来确定租赁小客车的年度增长数量,并向社会公布。

  今后,汽车租赁企业服务质量如何,信誉说了算。《办法》规定,本市将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,涉及安全生产、经营行为、服务质量、管理水平等方面,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。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,确定为责任事故的;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;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;经营场所、设备设施、租赁车辆或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,被处理后仍不改正的经营者,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,不能办理车辆新增指标,暂缓办理更新指标。

 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、足额纳税并备案的经营者,方可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。新增指标无偿分配,分配方案和结果向社会公示。此外,市交通执法机构、远郊区县交通部门应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,公开投诉电话、电子邮箱、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。

  不安定位装置最高罚1万

  本市将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、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,并鼓励经营者提供租赁共享服务,以及同城和异地合作,开展预约服务、电子商务等业务。

 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、收费标准、车辆保险、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,按照约定价格收取租赁费用,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。同时,确保用于租赁的车辆行驶牌证齐全有效,已办理相应保险,并安装车辆定位装置。未安装定位装置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,经营者要及时提供救援服务。

  在双方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中,应写明车辆用途、租赁期限、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、车辆交接、担保方式、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、车辆保险、风险承担、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。租赁车辆时,经营者须核对承租人的身份信息,并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。租赁人信息应予以保密,不得外泄。

 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禁运、限运物品,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也不得将车辆抵押、变卖或转租。如发现承租人违法犯罪行为,经营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。另外,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情形不适用于本《办法》。宁波租车  http://www.nbphzc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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